解除劳动合同实用技巧和注意事项人力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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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实用技巧和注意事项(人力必看)

实践中,关于劳动法的规定不仅把公司人力弄糊涂,律师也经常对诸多法条难以详尽。近日,律师也收到一个劳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如何跟员工解决离职事宜。事情是这样的:公司的一位聘用人员,于年12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年12月4日到期。现公司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涉及到很多劳动法条款,不知如何处理。

我单位是否需要对其作出经济补偿?如何补偿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补偿,则根据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税前还是税后的?如是税前,到手多少?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什么时候可以开离职证明?

答:离职当天可以开具离职证明。

关于未休年休假如何赔偿?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计算基数则是依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

倒休如何给付?

答:倒休正常理解为职工在休息日上班,而调换到工作日休息。若折算的话,按照正常日工资结算即可。加班费的支付就要具体看加班的性质:1)普通工作日加班的,支付标准不低于工资的%。2)周六周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报酬。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报酬。

是否有代通金?代通金如何计算?

答:“代通金”即代替通知金,非法律用语。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若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需要支付工资=30*日平均工资。如果该日平均工资按照计薪日21.75天计算,每延迟1日通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上便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的法律事项。最后,律师想说,用人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跟劳动者还是尽量协商为主,补偿相应的金额,避免后续纷争,徒增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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